以下是投資黃金商品課稅規定的一覽表:
項目 | 課稅規定 |
黃金現貨 | 1、一時貿易依賣價6%計算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。2、若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買賣,應辦理稅籍登記,相關所得屬營利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。若有交易所得,屬財產交易所得,以出售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費用,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;若有交易損失,可自財產交易所得減除。 |
黃金存摺、撲滿 | 國內基金: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,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;若投資標的在境外,屬海外所得,超過100萬元併入最低稅負計算。 |
黃金基金 | 國內私募基金:不論所得金額,併入最低稅負計算;境外基金:投資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,超過100萬元併入最低稅負計算。 |
黃金期貨 | 投資國際黃金期貨的利得,併計其他海外所得,超過100萬元併入最低稅負計算。 |
(資料來源:財政部賦稅署、高雄國稅局)
隨著國際金價飆升,許多投資人紛紛進軍黃金市場,除了傳統的金條和金飾,黃金存摺、黃金撲滿、黃金基金及黃金期貨等投資工具也備受青睞。然而,這些不同的黃金商品在所得類別上有所不同,涉及到一時貿易、財產交易、配息及海外所得等,因此課稅規定也各不相同。對於投資者來說,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夠有效規劃投資,也能避免未來因為漏報而遭受的罰款。
實體黃金的所得計算
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的規定,出售實體黃金(如金條、金飾等)時,如果屬於「一時貿易」所得,則需要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。若無法提供實際成本及費用,則可以按照賣價的6%計算所得,適用的稅率介於5%至40%之間。
例如,若民眾在銀樓出售金飾或金條,業者會填具「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」,定期向國稅局申報。投資者應注意,若漏報所得,不僅需補稅,還可能面臨罰鍰。
黃金存摺與撲滿的課稅方式
若投資者選擇黃金存摺或黃金撲滿,當有交易所得時,這部分收益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。計算方式為:出售時的成交價減去取得成本及費用後,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。值得一提的是,若有交易損失,投資者可以在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,或在接下來的三年內進行抵扣。
黃金基金與ETF的稅務安排
投資黃金基金或黃金ETF時,境內公開發行基金的處分所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目前不須課稅。不過,若投資標的有配息,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。境外的配利得超過100萬元時,也需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進行計算。
提醒
隨著黃金投資的熱潮持續升溫,投資者在享受收益的同時,也要謹記各項課稅規定,特別是在出售實體黃金及進行財產交易時,務必保存相關資料,以便於正確報稅,避免因漏報而產生的稅務風險。建議在進行任何黃金投資前,與稅務專家進行詳細諮詢,以確保合規操作,充分把握投資機會。